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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要求支付加班费,是否支持?
来源:陈青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1
浏览量:1959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要求支付加班费,是否支持?

[基本案情]
牟某某是广西富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岛公司”)原贵港市经营部的负责人,双方签有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11年11月1日。2010年7月,牟某某因对公司考核制度不满意,向公司提出辞职,经协商,双方在同年的7月27日时签定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签定没多久,牟某某就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富岛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两项共计21万多元。
 
[案情分析及代理思路]
牟某某申请仲裁时,提交了一些证据,其中就有一些加班的证据,包括他们上、下班的签到表(因为他是负责人,所以他手上有)。而且他还申请了原来跟他一起上班的同事帮他作证。情况似乎对用人单位很不利。接到案件后,我对牟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和分析。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来看,上面第三条写的很清楚“乙方在职期间因工作关系开支的费用已结清,乙方在甲方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已全部付清”,这份证据对用单位有利,如果牟某某不能推翻这份协议书的话,他的主张应该不能得到支持。但如果他确有证据证明他加了班,这分协议书有不真实的地方,用人单位也将会被动。于是我对牟某某每天上、下班的签到表进行的统计,我发现他上班的时间尽管有些月份有近30天,但有些月份却只有10多天,平均下来每月只有20.2天,从劳动天数上看,并没有超过法律及合同对劳动者的规定;其次,从时间上来看,他们每天8点上班,下午6点下班,中午是否有休息时间,签到表上没有反映,但牟某某申诉称他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显然是把中午休息的时间也算上去了。但这并不符合常理,因为,至少中午应该吃饭吧。
案情分析后,我确定二条诉讼策略,一是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二是牟某某的证据不能证明他已经加班的主张。
 
[仲裁及法院判决结果]
2011年4月14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南劳仲裁字[2011]146号《仲裁裁决书》,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牟某某申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驳回牟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牟某某不服起诉到法院,2011年11月3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西民一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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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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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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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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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0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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