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松律师亲办案例
争议金额超标准,一裁终局被撤消
来源:陈青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1
浏览量:1191

[基本案情]

陈某、黄某等五人是南宁市东盟电子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的老师,2009年因不签定劳动合同等原因将职业学校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学校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各项保险及加班费等。2009年8月10,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南劳仲案字(2009)第263、264、265、266、267号仲裁裁决,以一裁终局的方式,部分支持了陈某、黄某等五人的申诉请求。

 

[案情分析及代理思路]

为了让劳动者尽快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四十七条,首次规定了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由于一裁终局在当时看来是个新鲜事物,很多人都不懂。我也是一样,原来只知道商业仲裁有一裁终局中,劳动争议有一裁终局还是第一次听说。因此,当用人单位将仲裁裁决书给我看时,我也很惊讶。因此,我认真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四十七条进行了研究,我发现仲裁员犯了一个低级错误,那就是她将争议金额当成了仲裁金额。因此,她作出的这五份仲裁裁决书,适用一裁终局都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个月金额的争议;……”’而2009年南宁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是670元,12个月就是8040元。陈某、黄某等五人争议金额最低的都有1万元多元,显然,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能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四十七条作出一裁终局的。

找到原因后,我立刻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消仲裁的申请。

 

[判决或裁定结果]

2009年11月2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撤消了南劳仲案字(2009)第263、264、265、266、267号,这五份仲裁裁决书。

 

[办案花絮―立案有点波折]

可能由于我是第一个提出撤消仲裁裁决的律师吧,当时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立案庭法官也不懂仲裁裁决是可以撤消的,她当时还很奇怪的问我说,不服仲裁怎么跑到我们中院来立案了。好在我当时还带有法条,于是将法条找出来给她看,她看了之后,就说,这个我们要研究,材料我们先收下,能否立案,我们研究下给你答复。虽然我当时未能立案,但后来过了几天,这个法官给我打电话,说你过来办立案手续吧,于是我才把案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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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青松
  • 执业律所: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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