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松律师亲办案例
庞某与××××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案
来源:陈青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0
浏览量:1381

[案情简介]

庞某是到南宁打工的农民工。2006年8月19日庞某在××××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的工地上做工时,不慎从三楼堕落造成重伤(后经鉴定为四级伤残)。中建公司在垫付了医药费后,就不再支付任何赔偿给庞某。由于庞某家处广西玉林农村,上有白发苍苍的老母,小有呦呦待哺的婴儿,他是家里的顶梁柱,他一倒下,全家生活就陷入困顿。为了向中建公司索要待遇和赔偿,庞某就将中建公司告到了仲裁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官司从2007年一直打到2010年7月,仲裁和法院一审都是赢的,但到了终审时却败诉了。三年多的官司打下来,他家已是债台高筑,家徒四壁。


[理清思路,重新起诉]

2010年8月,庞某和他老婆找到了我,恳求我帮他们想办法要点赔偿,哪怕有个三、四万元也好,因为毕竟他们家现在太困难了。我看过他们的案卷材料后,觉得他们可能在法律的切入点方面找错了方向。以致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他原来和中建公司一直在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上进行争执,想通过先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索要工伤赔偿。我感觉这是走了弯路,因为你即使打赢了官司,你要求赔偿的话,还得重新起诉。因此,还不如一开始就提人身伤害赔偿。我帮他们理清思路后,首先要庞某进行了伤残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的结果,重新在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结果]

2011年3月17日,青秀区法院作出了(2010)年青民一初字2399号判决书,判决中建公司向庞某支付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款372482.96元。中建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对方提出了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中建公司一次性给付23万元赔偿款,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虽然23万元比一审判决的结果少了一些,但却给庞某家里带来了生机,也比他们预想得到的多的多。


[办案感想]

一个普通的人身伤害案,受害人为了要求得到赔偿,从2007年到2011年整整打了5年多的官司,历经仲裁、一审、二审,重新起诉,二审调解,其经历,可谓一波三折。可见,当今天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并非能从天上掉下来。在我之前,他也请了律师,但由于在法律的方向上出了偏差,导致他走了三年多的弯路。因此,我深感,受害人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除了要有坚忍不拔的决心外,请个好律师也是很重要的。



以上内容由陈青松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青松律师咨询。
陈青松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312好评数13
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3号盈都东盟时代广场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青松
  • 执业律所: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06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南宁
  • 地  址:
    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3号盈都东盟时代广场5楼